在参保地市域内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镇卫生院产生的方针规模内一般门诊医药费用,不设起付规范和单次报销限额,报销份额为60%,年度最多可报销150元。
在参保地市域内定点医药组织产生的方针规模内慢特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份额不低于60%,与特别慢性病门诊年度只核算一次起付线元。
未到达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 门诊慢特病确定规范的“两病”患者,在参保地市域内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镇卫生院产生的方针规模内“两病”门诊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付出,不设起付线%。
持残疾人证的下肢残疾人及7周岁(含) 以下听力妨碍儿童,凭安装组织辅佐用具安装单及发票回参保地经办组织处理报销。不设起付线%,单次报销限额为:每具大腿假肢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800元,每只助听器3500元。
18周岁(含)以下苯丙酮尿症及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的稀有病患者,在省内省级或市级妇幼健康服务组织门诊就诊,其医药及专用食物费用归入根本医保报销规模,不设起付线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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